以下是新臺幣於38年6月15日正式發行後,先後發生在民國39年5月及民國41年4月,新臺幣與「浙江省銀行銀元輔幣券」(附圖一)、「浙江省銀行銀元兌換券」(附圖二)和「粵華合作總社銀幣流通券」(附圖三)都以3:1之比率相互兌換的兩則歷史往事。
● 39年5月16日,近15萬名國軍官兵和部分當地百姓在解放軍發動進攻舟山本島戰役前,奉令即刻撤退來臺。
依當時浙江省銀行副總經理胡之煥在《瀛海同舟》書中第174頁所述,浙江省銀行是先以「銀元」(銀幣)送存臺銀總行,以銀元一圓兌換新臺幣三元的比率兌取新臺幣,再以新臺幣三元兌換浙江省銀行發行的銀元券一圓。
38年5月17日,舟山撤退的艦隊陸續抵達港口,此時臺銀向基隆分行提取新臺幣現金,就在基隆碼頭分設五個臨時兌換處,並以「銀元券1元換新臺幣3元」之比率,收兌軍、民身上所擁有的浙江省銀行銀元輔幣券及銀元兌換券。
●「粵華合作總社銀幣流通券」(金門當地俗稱做粵華券)係胡璉將軍擔任第一任金防部司令官期間發行的一套金門早期紙幣。
「粵華合作總社銀幣流通券」從39年4月17日開始在金門地區流通,歷經2年又13天,於完成過渡時期的特定任務後,才在財政當局統一幣制之要求下,自41年4月30日宣布停用。
當時是以「1元銀幣流通券兌3元新台幣」的比率,由金門防衛司令部粵華合作總社及聯勤第六財務組會同臺灣銀行金門通匯處一起協同辦理收兌作業,收兌期間為時半個月,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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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三十幾年前剛收藏臺鈔,曾聽一位頗富盛名的老前輩提及當年大陳軍民撤退來臺,在基隆港由臺銀所設的兌換處收兌「大陳券」,也是按1:3的比率兌換回收。
這種過高的兌換比率雖與一般新臺幣的兌換比率不符,但可能是考量大陳義胞幾乎「全部」撤退來臺的政治含義與宣傳價值,政府基於照顧義胞的原則,所以才採「溢值的兌換比率」予以某種形式的救濟與援助。
但個人直覺認為,大陳券係屬『新臺幣』,並非『銀元券』或『銀幣券』,這和「粵華合作總社『銀幣』流通券」、「浙江省銀行『銀元』輔幣券」、「浙江省銀行『銀元』兌換券」顯然不同。
若「大陳外島券」和「新臺幣本島券」其兌換比率可隨意改變,恐不符體制,也違反發行準備金在編列及回收上,須收支相抵或不得超過的原則。
且若當時「大陳外島券」與「新臺幣本島券」真是採1比3的兌換比率,則身擁大陳券越多的人,可持兌的新臺幣也越多;反之,身無分文或持有大陳券甚少的人,幾乎就換不到什麼錢。
貧、富之間,財富的落差將更加拉大,根本就有失公平原則!
而且根據當時報章媒體之報導,義胞自登岸第二天起,就已由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先發送給每名義胞慰問金新臺幣50元。
因此大概也不應以這種1:3的兌換比率,提供有失公平的救助。
所以我一直對這位臺鈔老前輩有關「大陳券」和「新臺幣本島券」是採1:3的比率兌換之說,深感不解!
因此我懷疑上述那位前輩「大陳外島券」和「新臺幣本島券」是1:3之論,是否亦連帶受「浙江省銀行銀元輔幣券 · 銀元兌換券」及「粵華合作總社銀幣流通券」與「新臺幣本島券」都是1:3的兌換比率所影響而誤判!
十幾年前向家住南投縣名間鄉好友陳瑛洲先生買進一批早期《臺銀季刊》合訂本,經一一仔細翻閱查覽在《臺銀季刊》第六卷第一期第222頁「臺灣經濟日誌」(附圖四),很高興看到跟大陳券兌換的一則重要資訊,現將約100字左右的相關內容一字不漏全部抄錄如下:「臺灣銀行公告發行「大陳」字樣新臺幣1角、5角、1圓、10圓券4種,限在大陳地區流通,與新臺幣等值行使;並規定於1個月內,當地前已行使之無地名新臺幣由臺灣銀行大陳通匯處按1與1之比率予以收兌,期滿後大陳地區祇准行使「大陳」字樣新臺幣。」
引述自官方出版資料的這則短文,很明確提到「大陳券」與「新臺幣」係『等值』行使,而且「大陳券」剛發行之初與大陳地區原通用的「無地名新臺幣」(亦即「新臺幣本島券」)是按1與1之比率予以收兌。
這則出自官方的文獻記載,終於一解多年來我對那位前輩質疑之處,提出很明確的佐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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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於2022年1月24日原發表在「林永隆的臉書」,2022年2月3日再轉貼至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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